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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俊:以原则条款遏制“内卷式”竞争 需考虑三个构成要件

2025年08月20日 | 查看: 64533

孔祥俊:以原则条款遏制“内卷式”竞争 需考虑三个构成要件

来源:光明网 2025-08-20 10:55 X

  编者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所在。然而,不公平、不合理、低效率的恶性竞争、过度竞争令不少行业和企业深受其害,给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推进重点行业产能治理。”在此背景下,光明网邀请专家学者聚焦典型案例、剖析产业内因,共话治理企业无序竞争的协同机制,探寻不断增强发展韧性的有效路径。

孔祥俊:以原则条款遏制“内卷式”竞争 需考虑三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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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进一步规范促销行为,理性参与竞争,共同构建消费者、商家、外卖骑手和平台企业等多方共赢的良好生态,剑指“内卷式”竞争。“内卷式”竞争不仅让不少行业、企业深受其害,也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影响高质量发展。

孔祥俊:以原则条款遏制“内卷式”竞争 需考虑三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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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完善、细化了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规定。

  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层面理解“内卷式”竞争?当前法律体系对于“内卷式”竞争的规制是怎样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例进行了分析。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内卷式”竞争的直接规制

孔祥俊:以原则条款遏制“内卷式”竞争 需考虑三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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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内容之一是增加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规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对行政机关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是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治理“内卷式”竞争的重要举措。

  孔祥俊表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两方面完善了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正确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基础关系

  孔祥俊认为,无论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价格法》,从法律上进行规制,首先应该解决的是价值和理念的问题,需要认识到两个基础关系。

  从竞争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来看,竞争自由是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是例外。不触犯法律的市场竞争行为,属于自由竞争的范畴。因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要看是否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列举性条款。在不能落入列举性规定之内时,还可能需要根据原则性条款进行判断。无论是利用规定来规范,还是用原则来规范,都必须得符合条件。

  从保护竞争与保护竞争者的关系来看,孔祥俊认为,“保护竞争而不保护竞争者”是一个极端性说法。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竞争,又保护竞争者,并通过保护竞争来保护竞争者,只不过是以遏制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保护竞争和竞争者。“竞争是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有竞争必然有竞争者的损害,竞争性损害属于竞争自由的范畴,因而我们说竞争损害是中性的。”孔祥俊表示,只有违背竞争原则的竞争损害,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干预的范围。是否违背竞争原则通常根据是否符合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要求进行衡量。

  交叉补贴的“内卷式”竞争可能构成低价倾销

  法律上治理“内卷式”竞争需要有具体的依据,只有在行为上进行归类后,才能司法判定构成违法,然后承担法律责任。

  孔祥俊认为,平台的“内卷式”竞争往往体现在部分平台利用交叉补贴的方式来进行低于成本价销售。例如,将金融、电商等非外卖领域的盈利性收益持续性地补贴推广外卖服务,在外卖领域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来销售。那么此类交叉补贴的竞争行为很有可能构成低于成本价的销售,也就是构成低价倾销。

  现行《价格法》中关于“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条款比较原则性,对规定也一直有稳定的解释。《价格法》修订草案只是更加明确,将原来暗含的内容和标准明示出来。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低于成本价销售,成本是指个别成本;二是以竞争为目的,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三是没有正当理由,临期商品或暂时性促销活动等都属于正当理由。

  孔祥俊认为,《反垄断法》也将低于成本价销售作为垄断行为,但《反垄断法》门槛高,条件比较严格,要求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构成相对较难,处罚重。特别是当低价倾销有利于消费者时,真正认定垄断行为的比较少。

  以原则条款遏制“内卷式”竞争问题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文里没有明确规定“内卷式”竞争,但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孔祥俊解释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了竞争的原则和不正当竞争的定义。行政执法不能直接引据第二条,一般司法可以。法律没有列举的行为可以按照第二条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用第二条通过司法的手段来规制“内卷式”竞争,需要着重考量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首先,是否构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孔祥俊认为,对于该构成要件的判断,需要以经济学的分析作支撑,判断“内卷式”竞争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构成破坏,如果法学、经济学各方均比较有共识认为其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则符合该项条件。

  其次,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孔祥俊认为,平台内的低价倾销会对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利益造成直接损害,但是否会损害相关产业链上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再次,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低价倾销从眼前利益上来说对消费者有利,但不能只看眼前,还得看对消费者的长期利益是否有损害。”孔祥俊表示,基于这些方面,若要作法律性的评价,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场鼓励竞争,但竞争需以有序良性为前提。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内卷式”竞争提供了新的规制工具,如果列举式条款难以适用,可考虑通过司法途径利用一般原则条款对平台“补贴大战”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以更好地平衡竞争关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行业良性发展和经济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策划:赵刚

  统筹:陶媛

  记者:张诗奇

  制图:实习生 李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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